安排審計及會計服務
會計理帳服務
審計及會計服務(audit),核數,結業,週年申報表 |
|
---|---|
保存業務紀錄 - 稅務條例第51C條規定: | |
![]() |
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的人,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,以便其應評稅利潤易於確定; |
![]() |
該等紀錄須保留最少7年; |
![]() |
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辦稅務條例的規定,最高罰款為 $100,000; |
![]() |
稅務條例列出的紀錄包括記錄收入及付款的帳簿、憑單、銀行結單、發票、收據;資產及負債紀錄;於年結當日所持的營業存貨紀錄。 |
安排審計服務 |
---|
安排審計服務主要分為法定審計與非法定審計(特殊審查)兩種。
根據香港《公司條例》第122條,香港有限公司每年的財務報表必須由香港執業會計師審核,以便公司股東於週年大會省覽。此外,香港稅務局也要求有限公司在呈交利得稅報稅表時,附上已審核的財務報表,以作評稅用途。